為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保險產品的管理,保監會近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保險產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0月22日。意見稿對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開發、審批、備案等制度上提出明確要求,對比此前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協會內部征求意見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此次出臺的新規在監管思路上與前者一致,但弱化了某些比較嚴格的規定,例如停止銷售不佳的產品,長期健康險等待期不得超過180天,短期高現價產品不得報送等規定。
一、產品審批報備須滿足償付能力要求
兩版意見稿中都規定了產品報送條件,保險公司報送保險產品審批或備案均須滿足“兩個150%”,即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和本季度末預測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處于風險處置期間的保險公司則應按照風險處置工作的要求報送保險產品審批或備案。保監會將新產品報送或備案條件與險企償付能力充足率掛鉤,說明監管重視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管控,約束保險公司要根據自身的資本狀況與風控能力開展業務。保險公司要在產品開發時充分考慮產品對償付能力的影響,避免過度開發高現金價值一類高資本消耗型產品,更多經營保障型業務,以防導致資金流動性風險產生。這也從側面反映出監管層在積極推動的償二代監管規則中的要求,償二代征求意見稿中將流動風險定義為保險公司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獲得充足資金,以支付到期債務或履行其他支付義務的風險。這無疑對過度依賴高現金價值產品獲取保費收入的險企將產生較大影響。
根據公開信息披露數據顯示,截止2013年末,在壽險公司中有90%的公司處于償付能力充足II類水平(償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50%),有7%的公司處于償付能力充足I類水平(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僅有兩家小型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達標??梢?,新產品管理辦法總體上對業界的實質影響不大。但需注意的是,這一規定對快速發展的中小公司帶來較大壓力,這類公司重點開發儲蓄型保險產品,業務規模增長快,用于支持業務發展的資本消耗也較快,償付能力壓力很大。
二、產品開發設計需符合消費者真實需求
隨著費率市場化的進程不斷深入,監管部門以開放、包容的態度鼓勵產品創新。但就此前市場上涌現出部分打著創新旗號的博彩類產品,例如霧霾險、熊孩子險、搖號險等不具備保障屬性的噱頭產品,予以禁止。保監會6月曾下發《關于規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銷售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本次意見稿明確規定了產品開發設計原則,產品開發設計應符合“保險基本原理、相關法律規定、保險消費者需求和保險市場實際”,“不得開發設計無保險功能作用、不利于消費者保險意識培育的保險產品”。另外,強調保險責任的設定要合理,保障范圍應符合保險消費者實際需求,注重提升產品保障功能,責任設計要清晰明確、表述通俗易懂。由此可見,監管部門旨在規范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產品開發設計管理機制,轉變產品開發理念,以滿足消費者真實需求和開發具有實質保障功能的產品為根本。
三、產品開發設計問責機制更趨細化
意見稿首次在產品開發設計方面明確了險企高層承擔的責任,規定保險公司董事長對保險產品承擔最終責任,保險產品應以正式公文報送保監會,公文應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簽發。保險公司報送長期人身保險產品審批或備案的,還需提交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信息表》。若保險產品違反《保險法》及保監會有關規定,可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責令停止使用、半年內不得報送產品審批或備案的監管措施。而若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等相關責任人違反保險產品管理法律法規,保監會將予以處罰或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