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養老市場現狀淺談個人養老保險稅優政策(第七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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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年10月24日 | ||
摘要:個人養老市場一直是保險公司非常關注的客戶市場,經過多年的市場耕耘,整體規模仍處在較低的水平。究其原因,缺乏稅收政策的支持是重要影響因素之一。本文從國內養老市場發展現狀出發,結合國外發達國家個人養老保險稅優政策,力圖對國內個人養老保險稅優政策及需要關注的風險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養老市場 現狀 國外稅優政策 國內稅優政策 建議 人口老齡化是人類社會發展的趨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報告表明,中國已經正式步入老齡社會,即65歲以上人口總數突破1.18億,占總人口比重高達8.87%。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首個65歲以上人口數量突破1億的國家。面對中國老齡化日漸嚴峻的形勢,如何通過國家和個人做好各項應對措施成為當務之急。 在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第一層次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足日益凸顯,主要表現為覆蓋面低、保障程度有限,且由于舊體制下未實行基金積累導致統籌養老金收支嚴重赤字。與此同時,第二層次的企業年金和第三層次的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目前尚處于緩慢發展階段。截至2013年,第二層次和第三層次的商業養老保險合計在總體養老資產中的占比不超過15%,與發達國家仍存在很大差距,發展程度依然較低。究其原因,缺乏稅收政策的支持是重要影響因素之一。 近一階段,國家對商業養老保險給予稅優政策支持的導向已日趨明確。2013年我國已經出臺了企業年金稅優政策,不過對于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稅優政策尚未出臺具體方案。因此,本文力圖從國內養老市場現狀出發,結合國外個人養老保險稅優政策,對國內個人養老保險稅優政策及需要關注的風險提出一些建議。 一、 中國養老市場現狀介紹 ?。ㄒ唬┲袊B老需求大 中國老年人口龐大,根據聯合國的標準,“65歲以上人口占比達到7%以上或60歲以上人口占比達到10%以上”即表明進入了“老年型社會”。從2000年開始,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已經達到7%,2012年這一比例攀升至9.4%。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人口發展預測,到2030年,中國65歲以上人口占比將超過日本,成為全球人口老齡化程度最高的國家;到2050年,中國65歲以上的人口總數將達到3.35億,意味著每4個人中就有1個老人。整體而言,在21世紀,中國的人口老齡化程度將一直維持在一個較高的增長水平。因此,隨著老年人口的不斷增長,中國的養老需求將逐年快速增加,所面臨的養老壓力將日趨嚴峻。 圖1 我國各年總人口及65歲以上人口占比數據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鑒》 ?。ǘ┲袊B老供給不足 目前,中國的養老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三部分組成。從實際發展情況看,一方面雖然中國養老金支付逐年提升,但與社會經濟發展和老齡化的進程相比,目前養老金的支出總量仍顯不足,不能滿足大眾的養老需求;另一方面中國養老金結構明顯失衡,表現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支獨大”,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發展遲滯,意味著政府承擔了養老的主要責任,來自企業和個人的養老基金只占很小一部分。 1.中國養老金總量支付不足 由于我國目前基本養老保險金在我國整體的養老金支出占比超過85%,因此我們僅通過基本養老金支付情況分析養老金的供給情況。 近20年來,伴隨著老年人口比例的增加,我國基本養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占GDP的比重總體逐年上升,但從合理的養老金支出需求來看,依然存在很大的支付缺口,因此整體的養老金支出不能很好地滿足大眾養老需求。 我們借鑒穆懷中的算法,基于人口結構理論和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歸納出養老金支出的模型,用以測算養老金支出的合理水平。計算公式為: Y=(W/G)*D*C Y表示養老金支出在GDP中的合理占比水平,W表示工資收入總額,G表示國內生產總值,D表示老年人口占比,C表示老年人領取的養老金與在職勞動者稅前收入的比重。 勞動生產要素分配系數(W/G),根據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Y0=ALaK1-a,0<a<1),已被經濟學家證明可以作為衡量勞動要素分配是否合理的標準?,F實該值一般確定為75%;養老金支付率(C)主要考慮老年人所得養老金將和在職勞動者工資收入有所差異,因此在職勞動者在去除各項稅賦以后的凈收入為全部收入的70%左右,同時世界銀行認為把養老保險占在職凈收入的比率定位為60%為宜,因此養老金支付率應為42%較為適宜。 根據以上公式,我們既可以計算不同的老年人口占比的情況下,養老金合理的支出水平,也可以簡單估算不同情況下養老金的缺口情況,具體數據見表1。從數據可以發現,以合理的養老金支出水平作為標準,我國還存在較大的支付缺口,因此可以判定我國養老金總量支付不足。 表1 我國基本養老金實際支出水平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 2.中國養老金結構不均衡 中國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并不平衡,中國人退休后的養老金近85%來源于政府的基本養老保險,來自企業年金的部分僅占極少部分,來自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部分更加微乎其微。根據統計數據顯示,中國基本養老金資產與商業養老金資產(含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保險)的比例為6:1,而美國這一比例約為1:10,中國與美國相比呈現倒掛格局。即便與同為金磚四國的巴西、印度和俄羅斯相比,中國企業年金資產占GDP的占比也遠低于其他三個國家。(具體見圖2、圖3和表3) 研究表明,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每10年提高約1個百分點,養老金對退休前工資的替代率過高已經成為財政的沉重包袱。目前中國部分地區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已達45%左右,高于英國37%和美國42%的水平。過高的替代率使得企業和個人高度依賴政府保障,導致政府財政壓力過大,也擠壓了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保險的發展空間。 在老齡化的背景下,基本養老金占比過高容易引發政府未來的財務持續性風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不發達,則會更進一步放大財政的壓力。因此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提高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保險替代率已成為各國的共識。 相關資料研究表明,2007年希臘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達95.7%,企業年金參與率僅有0.2%,而與希臘人口差不多的荷蘭,企業年金的參與率高達69.3%,最終結果是兩國民眾享受的實際退休水平大致相同,而荷蘭的政府公共養老金支出則遠低于希臘。 表2 2012年中國養老保險資產規模情況 資料來源:《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產業信息網整理,商業養老金數據為估算數據 圖2 2011年末金磚四國企業年金占GDP的比例
資料來源:華創證券 圖3 1974-2010年美國各養老計劃資產規模及占比 數據來源:產業信息網發布的《2013-2018年中國養老保險市場深度評估與發展前景預測報告》 ?。ㄈ﹤€人商業養老保險規模不足原因分析 1.個人養老產品本身的投資吸引力不足 研究表明,由于長壽風險及逆選擇因素存在,使得高收入的富裕群體、低死亡率人群更愿意購買年金產品。保險公司為防范利差風險,在傳統養老產品定價時,通常會使用相對保守的定價利率,但也導致投保人領取的年金相對較低,產品吸引力不足。我們認為這是目前國內個人養老保險不能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為使投資收益更為直接的體現為客戶收益,提高產品吸引力,國外已在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發展新型的變額年金及指數年金產品。前者將給付金額與實際的投資收益掛鉤,不保證一定的投資回報率以及保單所有人固定的本金,保險人僅承擔被保險人的死亡風險;后者為投資結果與股票指數掛鉤,同時通過投資期權獲得保底保障。 不過,新型的年金產品需要面臨的問題是由于投資風險由投保人承擔,因此在投資狀況不佳的時候,導致客戶賬戶資金積累不利,尤其就較高投保年齡的老年投保群體而言,隨著退休年齡的接近,對于收益波動相當敏感,對年金價值的保值增值的需求更加迫切。而且由于養老保險產品費率一般較高,高年齡段投保人的費率更高,但投保人的經濟能力相對較弱,如何解決投保需求旺盛和投保能力匹配錯位的問題,對于未富先老的老年群體具有重大意義。因此,如何建立穩健的養老產品資產配置是我們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目前發達國家提供的解決方式是針對養老金制定特殊金融政策,比如匹配供養老保險資金進行配置的30年期普通國債、特別國債等。 2.個人養老產品缺乏稅收支持 從國際經驗來看,適度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該說是吸引消費者主動承擔養老責任的一個主要手段,也是養老保險得以快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通過免稅、延期征稅方式鼓勵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具有顯著的撬動效應。 臺灣地區2005年允許個人養老金保險支出稅前列支,養老金業務強勁崛起,2006到2010年養老金保費收入的復合增長率達到52.63%,保費收入占民生保險保費收入比例從7.8%上升到35.2%,稅收對養老金業務的推動力可見一斑。 當前我國只對企業年金個人繳納部分予以稅收優惠,個人養老產品尚缺乏稅收支持,對于無企業年金的個人而言是顯失公平的。因此,下一步政策如果能夠出臺針對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會促使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獲得長足發展。 二、國外個人養老產品稅優經驗分析 國外各國政府在對個人養老金計劃征稅時,通常面臨三個涉稅環節:(1)個人向養老金計劃的繳費是否允許從應納所得中扣除,免征個人所得稅;(2)當養老金計劃取得投資收益時,對其是否征收所得稅;(3)從養老金計劃領取養老金時,是否要對養老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三個環節上的免稅(Exempt)和征稅(Tax)分別用字母E(免稅)和字母T(征稅)表示,為此,稅收政策可以形成不同類型的模式組合:第一類是延稅模式政策組合;第二類是非延稅模式政策組合;第三類是特殊優惠模式政策組合(見表6)。在各國的實踐中,主流做法是實施第一類的延稅型政策組合,實施第二類的較少,實施第三類的極少。 表3 個人養老金征稅模式及組合 ?。ㄒ唬┤N征稅類型的比較分析 在三種不同政策組合類型中,延稅與非延稅之分主要是指第一個環節是否給予免稅,而特殊模式是兩種極端模式,要么所有環節都免稅,要么所有環節都征稅,前者需要政府有強大的財力支撐,后者則需承擔保險產品難以推廣的風險并保證有很強的稅收征管能力?,F實中選擇兩個極端類型的國家少而又少,所以我們重點比較分析延稅型和非延稅型模式。 從國家發展個人養老金計劃的激勵效果來看,延稅模式超過了非延稅模式。因為在個人養老金政策中,對第一個環節即開始參與養老金計劃時,是否可以得到所得稅的減免(相對第三個環節的再征是暫時的)直接關系到個人養老金計劃中誘導機制的形成。有了第一個環節的減免,就容易形成積極誘導個人參與養老金計劃的機制,帶來個人養老金的迅速發展。當然,如果第一個環節和第二個環節都能給予減免,效果會更好。非延稅模式則恰恰相反,由于它給個人提供的稅收優惠幅度較小或者根本沒有,對激勵個人參與養老金計劃的作用不大,國家發展個人養老金計劃的意圖很難得到投保人的配合。 從對政府財政產生的壓力來看,延稅模式超過了非延稅模式,因為延期征稅只是改變政府稅收的現金流,并沒有對政府的稅收造成巨大損失。延稅型由于在一個環節或兩個環節都給予免稅,毫無疑問將使政府減少一部分即期稅收收入,會給政府帶來即期財政壓力。非延稅模式雖然有利于增加政府當前的稅收收入,緩解當期的財政壓力,但同時該類型也使政府放棄了在未來(職工退休后)的征稅機會,隨著人口老化以及養老金計劃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階段的稅收收入則會因稅基的縮小而不斷下降,未來的財政狀況很可能出現惡化。 從對投保人的激勵效果來看,延稅模式是典型的消費稅,而非延稅模式則屬預付消費稅。延稅模式可以使個人以較快的速度接受該類產品并以較輕松的心態投保,非延稅模式對養老金計劃的參與方的心理影響則是巨大的,前期征稅往往使個人難以接受,削弱了個人參與養老金計劃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ǘ┤N延稅模式組合的比較分析 大多數國家的實踐都選擇了延稅模式。延稅模式又有三種不同的組合,即EET,ETT和ETE,各自所產生的經濟效應也各不相同。 從個人稅收優惠程度的視角來看,EET組合高于ETT和ETE。EET使得處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勞動所得的納稅額不會高于靠資本收益保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因此比ETT/ETE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實際上,由于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稅率,而個人在不同階段的收入水平不同,因而所使用的稅率也不同。雇員在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比在職的大部分時間的收入要少,從而導致他們在養老金領取階段適用的邊際稅率比繳費階段的邊際稅率要低,因此,采用EET模式可以享受更優惠的稅收。 從對政府財政產生的壓力來看,EET低于ETE和ETT。EET組合使政府在職工退休后還享有征稅權,隨著人口老化和個人養老金計劃的成熟,養老金規模的擴大,政府的稅收收入不會因為稅基的縮小而下降,而是會保持良好的財政狀況。ETT雖然也在第三環節征稅,但在第二環節開始征收則由于征管成本很高而沖抵了所獲得的財政收入。 從政府的管理來看,實施EET的成本較低。一般說來,第一個環節和第三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容易設計和管理,因為這只是政府的政策決策問題,不存在技術上的障礙。而第二個環節對養老金投資收益實施征稅,一方面難以掌握個人確切的投資收益信息,另一方面對投資收益進行稅收管理存在諸多技術性的困難,從而使得征稅成本變得難以估測。 上述比較說明,EET組合是延稅模式的最佳選擇,而大多數國家的實踐也證實了這一點 ?。ㄈ┲饕獓业膫€人養老產品稅優政策 1.美國 美國個人退休賬戶(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簡稱IRA)是由政府提供稅收支持、個人自愿參與的退休儲蓄計劃。作為美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三支柱,IRA成為近30年來美國養老金資產持續增長的最主要來源。IRA的主要優勢在于享有稅收延遞或免稅等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IRA參與者每年可將一定免稅額度的資金存入賬戶,根據自身的風險收益喜好,自主、靈活地配置資產;投資收益免稅,退休領取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IRA產生的背景和原因 隨著美國步入老齡化社會,人均收入的不斷增長,居民儲蓄率持續較低,公共養老金計劃已越來越難以為日益龐大的老年退休人口提供足夠的生活保障,于是包括IRA在內的私人養老金計劃應運而生。IRA最初是按照1974年美國國會通過的《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The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簡稱ERISA)建立,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針對個體經營者和不參與職業年金計劃(第二支柱養老金計劃)的雇員,后來擴展到已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雇員;二是雇員工作變動或退休,允許將其職業年金計劃的資金轉入IRA。 在私人養老金計劃中,職業年金計劃是公共養老金計劃的重要補充,但是必須由雇主發起建立,自謀職業者或者企業未提供職業年金計劃的就業者無法參與。與職業年金計劃相比,IRA計劃面向所有納稅者,特別適用于中等收入及個體經營者,進一步完善了美國養老保障體系。 由于政府稅收政策的推動和IRA的靈活性、轉移便捷等優勢,IRA一經推出就受到美國工薪階層的歡迎,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作為美國養老體系的第三支柱,IRA成為近30年來美國養老金資產持續增長的最主要來源,規模已超過以401K為代表的DC計劃。(注:401K計劃也稱為401K條款,是指美國1978年《國內稅收法》第401條K項的規定。該條款適用于私人公司,為雇主和雇員的養老金存款提供稅收方面的優惠。按照該計劃,企業為員工設立專門的401K賬戶,員工每月從工資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養老金賬戶,而企業一般也為員工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員工自主選擇證券組合進行投資,收益計入個人賬戶。員工退休時,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分期領取和轉為存款等方式使用。) 圖4 美國養老金資產分布 數據來源:ICI,美國投資公司協會 ?。?)IRA的主要類型及比較 經過幾十年發展,IRA目前存在多種不同類型,其中覆蓋面最廣的是傳統IRA(traditional IRA)和羅斯IRA(Roth IRA)。據ICI統計,2012年美國40.4%的家庭至少持有一種IRA,其中約有32.5%的家庭持有傳統IRA,其次約有16.8%的家庭持有羅斯IRA。 傳統IRA最早根據1974年ERISA法案建立,是個人退休收入的重要來源。傳統IRA采取稅收遞延方式,個人可以將稅前一定額度的收入注入賬戶,賬戶內的資金及所帶來的投資收益都可以延期納稅。只有當個人達到法律規定年齡時,才可以從賬戶領取資金并按當時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即EET模式)。 羅斯IRA根據1998年1月1日實行的納稅人緩稅法案(taxpayer relief act)建立,采取個人稅后收入注入賬戶的繳費方式。通常,銀行儲蓄利息、股票和債券的投資收益等在美國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羅斯IRA的賬戶資金及所產生的投資收益(包括投資分紅、利息等)都免稅(即TEE模式)。 2.德國 德國個人養老金計劃主要包括里斯特養老金計劃和呂庫普養老金計劃。 ?。?)里斯特養老金計劃 里斯特養老金計劃,由原來的德國勞動部長Walter Riester設計,并以其名字命名。里斯特養老金計劃是一項可以享受國家資助的個人儲蓄性養老計劃,是德國2001年養老保險改革的突出成果。該計劃主要為普通的大眾階層,尤其是多子女家庭設立。目前該計劃有三個重要組成部分:一是不同的家庭可根據不同的情況享有政府的直接財政補貼;二是將參加該養老計劃的個人支出部分作為“特別支出”,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在領取養老金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即是EET模式)。 該計劃中最具特色的是根據不同情況設置了不同的財政補貼,該補貼由基礎補貼和可能出現的子女補貼構成。具體如下表: 如果投保人希望獲得政府補貼,個人每年必須向該養老計劃最低繳納60歐元。個人繳納金額和政府補貼金額合計作為每年繳納的養老金,其中個人繳納的金額將作為“特別支出”免征個人所得稅;如果投保人要獲得政府的最高補貼,每年必須向該計劃至少繳納年收入的4%,政府規定每年存儲的最高額為2100歐元(包括繳納的保險費和政府的補貼)。在投保人需要領取養老金時將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為里斯特養老計劃激勵有力、受眾面廣,因此截止到2012年,“里斯特合同”的總簽約數量已經將近1600萬件,極大促進了德國個人自愿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發展。 (2) 呂庫普養老金計劃 該計劃由著名經濟學家Bernd Rürup提出。它是為自雇人員、自由職業者和高收入者設立的計劃。該計劃的繳費得不到任何政府的補貼,但整體計劃更加靈活(包括無最低繳存額,繳存額與收入無關等設計),繳費的大部分額度可以作為特殊費用在稅前扣除。在領取保險金時將征收個人所得稅(也是EET模式)。 該計劃中最高的可稅前扣除的投資為每人每年20000歐元,結婚人士為40000歐元,額度可以在夫妻之間自由分配。該計劃保證支付終身養老金。計劃中的資金通常不能在去世后被繼承。 (3) 兩種個人養老金計劃對比 里斯特計劃和呂庫普計劃在設計之初所針對的人群不同,因此兩者并不存在競爭關系,而是相互補充的關系。這兩個個人養老金計劃推出之后,使得德國個人養老險市場獲得了巨大的發展。以下是兩個養老金計劃的對比見下表: 3.日本 日本地處亞洲,人口老化狀況與我國有很多相似之處。日本稅收政策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都是極為鼓勵的。為了鼓勵居民投保,日本個人所得稅法專門制定了人壽保險費扣除制度。人壽保險費扣除由普通人壽保險合同和個人養老保險合同兩種扣除構成,日本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人壽保險費支出,國家稅免稅最高額為5萬日元,地方稅免稅額最高為 3.5萬日元??上硎軠p稅額保單包括提供死亡收益、生存收益或兩者兼有的保單。同時還規定一個家庭參加兩全保險,領取死亡保險金,每人可以扣除500萬日元不征稅;領取滿期保險金、解約退保金可扣除50萬日元不納稅;領取全殘保險金、住院給付金和手術診治金可以不納稅。日本對人壽保險稅收上的支持政策,為個人人壽保險在日本的發展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p> 三、我國個人養老保險稅優政策建議 ?。ㄒ唬┒悆炚哌x擇路徑建議 我國當前的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屬于非延稅型,根據現有的所得稅法,個人購買儲蓄性的養老保險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在領取養老金時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們不難看出,將當前的非延稅型改革為延稅型是我國發展個人養老保險的必然選擇,但延稅模式的選擇還需具體分析,可供選擇的路徑有以下三種。: 其一,最優模式EET。EET模式給予投保人稅收優惠最為豐厚,可獲得的潛在收益也可能最高,而且在退休階段若投保人的收入達不到起征點,還可獲得免稅,這樣相當于EEE模式。但是EET和現行的稅收規定存在沖突,需要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修訂,從而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養老金稅制體系和稅收法規。 其二,次優選擇為先抵扣后低稅率,該方法可能是當前更為現實的選擇。它是在個人繳納所得稅時,對支付的養老保險金給予比例或定額的抵扣,但該方法只是在繳費階段降低而非完全免除個人的稅收負擔,為了提高投保的積極性,還可補充規定在領取養老金時適用低稅率。至于是比例抵扣還是定額抵扣還需權衡。較之比例抵扣,限額抵扣似乎更為合適,這不僅與當前個人所得稅的定額扣除保持一致,也可以避免公平的缺失。至于具體的抵扣限額,既可如個人所得稅一樣規定全國統一的數額,也可采取更為靈活的方法,由各地根據個人收入水平、保險市場的發育程度等來決定,但政府規定一個抵扣上限。 其三,保守選擇是繳費時候暫不繳納所得稅,但是政府將確定個人應繳納的所得稅額,在領取養老金的時候補繳。相較上述兩種選擇,該路徑的稅收優惠程度最小,個人延遲納稅所獲得的實際上是應納稅款的時間價值。但該辦法的激勵效果依然存在,比如對于一個邊際稅率為20%的個人,當預期投資收益率為5%左右,因延期納稅獲得的額外收益率可能為每年1%,如果投資得當,超額收益率會更高。這樣的超額收益率對個人來說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問題在于該種路徑的稅收優惠信息并不明確,即使是名義上的應納稅額,也可能令人產生抵觸情緒;另外對于投資收益的預期也并非所有人都存有樂觀心理,那么它對個人養老保險市場的推動作用也就受到限制。 ?。ǘ┒悆炚邔嵤┕芾斫ㄗh 為了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穩定、避免高收入和低收入者養老福利水平差距過大,在制定稅優政策及落實政策時,需設定相關的約束條件及實行細致的管理,具體建議如下: 1.稅優政策的制定應采取普惠與限額結合的原則,避免“逆向調節”,以促使稅收優惠政策向中低收入群體傾斜。個人養老稅優政策實施后,很可能為中高收入群體提供了一條合理的避稅途徑,為了避免政策出臺造成社會更大的貧富懸殊,建議可參照美國401K計劃中有關限額的規定,對投保人每月的“投資額”進行比例限定和總額封頂,與通脹掛鉤,逐步上調稅收優惠上限。 2.稅優政策對于年紀較大的投保人,應采取傾斜性的支持政策。對于投保時超過50歲的“中人”而言,由于個人養老金賬戶建立的時間相對滯后,退休時會遇到積累不足、補充養老保險替代率過低等問題,因此受惠程度很低。為此可借鑒美國401K計劃,針對此部分群體提高稅前列支的保費額度,更好地激發此部分群體參保的積極性。 3.稅優政策要充分考慮提前領取和惡意退保的處理應對方法。享受稅優的個人養老保險,必須嚴格限定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不得提前領取個人賬戶資金或是退保,以防范逃脫納稅的行為。為此我國可以借鑒國際經驗,規定提前取款和惡意退保的懲罰性措施,但在投保人為自己或是家庭成員支付巨額醫療費用、學費、房貸等情況下,經過嚴格的審查應允許提前支取賬戶金額,以便更好地提升居民對稅延型養老保險的青睞。 4.稅優政策的制定通常會適當考慮對社會經濟的影響,對促進消費給予一定的導向。國外的個人稅優養老產品通常會要求投保人在70歲后必須開始從個人賬戶中取款,否則將對應取款項征收高額稅收,以刺激社會的消費。 5.為了避免投保人通過多種渠道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行為,應建立統一的管理系統和出單平臺,實現數據和出單系統的對接和稅務信息的共享,確保投保信息的統一性和唯一性。同時,基于賬戶攜帶與轉化的便捷性,,更需建立統一的管理系統與出單平臺,實現賬戶資金在不同保險公司的轉換,將有利于該險種的推廣。 6.保單設計應采取標準化形式,可以使產品利潤得到有效保障。標準化的保單意味著各家保險公司產品的相對一致性,避免了在產品上做文章。而萬能險和分紅險的形式,可使保險公司將開展此項業務的長期競爭力放在帶給客戶長期回報方面。同時,提議收費設置上下限,避免相互之間的惡性競爭。 一個國家對個人商業養老保險采用何種稅優政策與本國的社會文化、經濟水平、社會保障水平和法律法規體系發達程度密切相關,因此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稅優政策應立足于我國當前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環境、現狀以及政府承受力,構建適合我國特點的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稅優政策。 ?。ㄗ髡邌挝唬褐袊藟墼俦kU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參考文獻: 1. 李敏、張成《中國人口老齡化與養老金支出的量化分析》.《社會保障研究》2010年第1期. 2. 邱峰《稅延型養老保險的效應分析及相關問題探討》.《西部財會》2013年01期。 3. 于秀偉《德國新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計劃評述》.《社會保障研究》2013年第3期. 4. 李東平《美國第三支柱養老金 個人退休賬戶(IRA)計劃管理運作及借鑒》.《資本市場研究網》2014年3月. 5. 王瑩《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基于稅收優惠的思考》.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0 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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